中国有句老话叫“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放在一个行业中来看,说的是各行业除了遵守国家标准之外,也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行业的标准。“家规”一般会严于“国法”,并补充一些“国法”中没有强行要求的规矩,如果做不到,也不会因此受处罚,可见它从一个更严格的角度维护了“国法”。但是“家规”一旦过严,让人难以执行,那结果就是要么被压死,要么被无视。
红木家具行业的各类标准,因为行业目前不规范问题太多,而始终被行业热议,这两年又逢各标准颁布、修订之际,各种声音就更多了。其实谈标准,还得先弄清标准。
标准分类
红木家具行业目前较为通用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红木》GB/T 18107-2000、《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 28010-2011、《深色名贵硬木家具》QB/T 2385-2008以及《红木商用名称》SB/T 10758-2012。
GB、GB/T 、QB、QB/T、SB/T分别代表什么,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在红木家具行业多数企业质量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很多即使做了十几年红木家具的工匠,都不一定弄得明白。简单说来,GB和GB/T是国家标准的代号,含义分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QB、QB/T是轻工行业标准的代号、含义分别为强制性轻工行业标准和推荐性轻工行业标准;而SB/T的含义则是推荐性贸易行业标准。
可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均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推荐性标准是指导性标准,是协调性文件,不受政府和社会团体的利益干预,它是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但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者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面必须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约束性。
此外,一些企业会根据相关国标以及行标,再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企业标准。比如,企业研发出来了某项新品,但是这个新品却没有相关的国标和企业适用于其,企业就会根据这项产品的相关生产指标,制定适用于该项产品的企业标准。严格意义上的企业标准,需要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并于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部门备案。
标准间关系
在法律效益以及权威性上,国标是最具权威性的,其次是行标,最后才到企标。一旦产品发生纠纷,最后的判定结果以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以纳入经济合同的推荐性国标为准,所以说国标是最高的标准。
但是在产品的技术、管理要求等方面,企标却应高于行标,行标又要高于国标。因为只有高于国标的要求,生产出来的产品才会符合或优于国家标准,从这方面来看,国标应当是要求最宽泛的标准。另外,国标、行标、企标还是一种互补关系。在有国标的情况下,企业最终的产品生产标准将以国标为主;如果该项产品无相应国标,则用行标规范生产;如果是某企业单独研发的产品,国家和行业都没有标准,则需制定企标。
《红木商用名称》
以《红木商用名称》SB/T 10758-2012和《红木》GB/T 18107-2000为例,前者作为一个推荐性贸易行业标准在要求上是比后者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严格的。《红木》GB/T 18107-2000中有提到:“在商贸活动中必须标明该木材隶属的类别、树种拉丁名、通用商品名及产地。”而《红木商用名称》就是以《红木》GB/T 18107-2000为依据,补充完善并规定了红木商用名称相关术语和定义、红木商用名称确定的依据和原则、红木商用名称的要求等,标准涉及的名称标注要求更详细,补充更完善。
此外,在各种标准中,一般都会注明一些本标准制定的引用文件,并强调“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文件”。这个规定是非常重要也是非常必要的,《红木商用名称》中就引用《红木》GB/T 18107,没有注明日期,也就是说《红木商用名称》中引用《红木》国标的内容始终以《红木》国标最新版本为准。
去年6月,《红木》国标修订工作拉开序幕,今年10月下旬,笔者拿到了《红木》国标征求意见稿,里面增加了附录B—1,增加各树种的科别、通俗名称等资料性附录文件,与规范的红木名称、红木商用名称一并列出,便于与市场接轨以及大众理解。对照发现,在《红木》国标修订之前,《红木商用名称》里早已经将红木的通俗名称包含进去了。这便是行标在要求上高于国标的体现。当然,《红木商用名称》也可能存在一些错漏,一旦发生相关纠纷,在最终裁决上,就将以《红木》国标为准。
为何难推动标准化?
相对于其他行业,红木家具行业的标准其实是比较少的,但标准的执行却反而较差。一些小厂、小作坊,甚至没有质检部门,判断一件家具的质量好坏不拿相关标准做依据,全凭主观判断。相对于其他行业一颁布新国标就积极响应,红木家具行业则是更多地在抱怨国标中的漏洞、要求过高或者不可执行性。2012年新修订实施的《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而正在修订、可能很快便会推出的新《红木》国标在修订的过程中也已经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细心观察可以发现,其实一直攻击国标的红木家具企业多为一些中小型、实力较差、不规范化生产的企业,相反,大型企业、品牌企业、龙头企业等有实力的企业却积极地按要求执行了标准。仅从对待标准的态度上,企业之间就能见高下:产品质量过硬、诚信经营,对自己品牌有自信的企业,是不会担心国标如何制定的,反而是那些因为自己产品质量不过关、质量体系不完善、投机倒把的企业,才会抓住国标的一些漏洞死死不放,打擦边球、钻空子,国标对于前者是规范市场,对于后者却是损害了它们的利益,对国标的态度自然也不一样。
国标,既是最权威的标准,其实也是最宽松的标准。就像人无完人一样,红木相关国标也不可能尽善尽美,我们要做的就是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地修正标准中的漏洞和错误,让其发挥更大的规范效应,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陶秋芳∕文)